会员登录|免费注册|忘记密码|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保存桌面|手机浏览|联系方式|购物车
企业会员第1年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加关注0

专业标书制作与评审服务/一站式投标文件制作代写服务

搜索
新闻中心
  • 暂无新闻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请先 登录注册 后查看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标书制作-供应商问答: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
标书制作-供应商问答: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
单价 1000.00 / 件对比
销量 暂无
浏览 869
发货 河南许昌市
库存 52件起订1件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25-03-20 07:04
 
详细信息
详细参数
公司名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5103743280

某项目供应商投标报价为采购预算价 45%左右,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我们提供了相关说明,因为招标人与生产厂商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供货物直接从厂家进货,没有中间经销商的环节,从而在供应价格方面取得了相对的优势。但是,专家还是把该供应商投标废了。专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呢?

小编查询了资料,为您汇总如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国家法规司等部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

相较而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低于成本进行认定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证明是否具有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但是,不存在由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成本”进行认定的说法。

我们提供全方位的工程类标书撰写服务,从项目分析、法律条款研究到标书编制、审核,每一个环节都力求精准、专业。选择我们,就是选择了一份法律保障和成功保障。让您的工程项目从标书撰写开始,就赢在起跑线上。